例如,孔子就是這樣認為的。
為了處罰而特意臨事制定法律,常常使人們處於無名的恐懼之中。當然,這會造成一種印象:官越大越厲害。
想想我們看過的歷史劇就很清楚了,皇上想讓誰當官就讓誰當官,想殺誰就殺誰。完全是一句話,啥法不法的。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早期就是如此。
因此,公孫鞅把法律公開,應當說是做了一件非常有時代眼光的事。
公孫鞅當時公開實行的是李悝制定的《法經》。
法律這種東西,沒有必要自己完全製造,別人的只要好,拿來用就是了。
公孫鞅就是這種觀點。
既然魏國的《法經》經過實踐證明是一部很不錯的法律,我們為何還非要再重新制定一部法律呢?
公孫鞅為了把在秦國實行的《法經》和魏國實行的《法經》相區別,他大膽創新,把名稱改了。
魏國稱《法經》,我們秦國不稱《法經》,我們稱《律經》。
把“法”改為“律”,這是重大變化。
其他的變化還有:制定了歷史上臭名昭著的連坐法。
何謂連坐?
簡單來說,就是把幾家看成一個共同體,如果其中的一家中有人犯罪,其他幾家不檢舉告發,那麼所有的共同體成員要一同治罪;窩藏壞人的情況同樣。
連坐法後來被歷史上的許多朝代沿用,可謂開中國惡政之先河。
客觀來說,連坐法在許多情況下確確實實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例如,在戰場上,沒有人敢不努力向前;在鄉村,沒有誰敢包庇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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