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我讀大學時,經常回家向父親伸手要錢,有時候我要一百元,父親最多也只給我二十或者五十元,我心裡總認為,父親的錢一定是拿給繼母的兒子了,對父親的解釋一點都不理解,父親總是說,我每月的工資還不足五百元呢,你就節約點花嘛。每到這時候,繼母都在旁邊默不著聲,而每次我離家時,繼母都要送我到車站上車,每次都要給我十多元錢,說是給我的路費,每次繼母給我錢,我都會不客氣地收下,
其實,繼母工資也不高,一位普通女工,那年月的月收入也不過三百元錢左右,她每月還要給兒子的撫養費一百元,這是離婚時法院判的。後來,繼母申請病退,在街道上擺了個小煙攤,繼母說,守小煙攤的月收入是在工廠時收入的三倍。自從她擺了煙攤後,她給我的錢便從二十元長到了五、六十元,她還悄悄來大學裡看過我兩次,每次都給我錢。我與國安在校外租房同丨居丨後,她曾經勸過我,不要過早把精力花在談戀愛中,這樣很不值得。她說話很委婉,但我還是覺得她管得太寬,叫她別管我的事。有同學問起她時,我告訴別人她是我們的鄰居。她嫁給我父親近七年了,我從來就沒有叫過她“媽媽”。
此時,想起這些心裡也覺得欠疚。也許是我現在的處境的緣故吧,我對父親說,媽媽在不在?電話那頭的父親有些驚訝,雪兒,你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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