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間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不準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屍”……也不準打非整數,沒人肯動手給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貶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遠地)”並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分三等,即流放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只有兩種:絞刑,用繩子把人勒死,因為可以留個全屍,是較輕的一種死刑;斬刑,砍掉頭,是較重的死刑。
唐代合法的刑罰,只有以上這些。除此之外,那什麼夾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腳啦,剝皮碎剮啦,綁臺上燒死,沉水裡溺斃,被三炮捧殺……一律屬於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檔案裡是看不到這些的。
什麼,您問啥?——知道不能剮人了,但為啥也不能誅九族?這不是很古老的刑罰嗎?
咳,唐以前的刑罰,作者俺沒研究過,唐代的種種非法私刑,咱也暫時先不論,只說《唐律疏議》上規定的合法刑罰,最嚴重的十惡之首“謀反”,處刑也不過是:正犯斬首,正犯的父親和成年兒子絞死,“三族”之內的親屬受牽連沒收財產或流放,僅此而已。
您說您腦子有點亂了?唉唉,咱們來看個具體的案例吧,比如您手上這宗案卷,就可以是一樁涉刑很廣泛的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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