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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2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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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8-02 07:58:40

[正文]排查反革命(1)

有點扯遠,下面繼續秦始皇的旅程。

公元前218年,張良在博浪沙一擊,這分明就是危及最高領導人安全的刺殺行動,《史記》卻輕鬆地表述為“為盜所驚”。

明明是刺客,卻說成是“盜”,這是為什麼呢?

這個話題說來話長,簡而言之就是,在秦律的話語中,盜有二種意思,一是指被稱為盜的違法犯罪行為,二是指對此種行為的處罰依據——盜罪。

前者又可以分為二種。一是指普通的偷盜行為,比如盜人牛、馬、羊、豬、衣、絲、錢幣、桑葉,還有佔騙孤寡,盜人祭具、印信,盜移界碑界石等等,此一種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小,所受到的懲處也相對較輕,因此稱凡盜。

第二種就是所謂的強盜,此種人或單獨行動,或團伙作案,以暴力手段,強搶民財,乃至害人性命,其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嚴重,因此被列為從重打擊的物件。

秦律在打擊這些強盜行徑時,又細分為二類:一是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團伙作案,執法官的量刑標準是重中之重。比如《法律問答》就說,五人盜,既使五個人合起來總共只偷得一錢,也要“斬左趾,又黥以為城旦”。

這“五人或五人以上”也即是界定群盜的標準。就是說,秦漢史書中所說的群盜,其人數必須是五人或者五人以上。所以有這個界定,據學者研究,是緣於當時實行五名壯丁組成的“五”鄰保制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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