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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4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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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小江於2009年3月年貸款買了一套價值200萬的房子,當時他首付了40萬,剩下的160萬約定在10年內還清,他與2011年3月與小王結婚,小王婚後沒有工作,一直在家做全職太太,到了2016年3月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離婚,這個時候小王可以分得的關於這個房子的補償為:

由於婚前小江已經獨立還款兩年,所以這一部分還款也是小江的婚前財產,小王不能參與分割,但從2011年3月到2016年3月這五年時間,小江所還的房款有一半應歸小王所有,比如說這五年一共還了90萬的貸款,那麼其中的45萬就屬於小王的,比如說這五年這套房子又增值得50萬,如果公平分割的話,可能至少還要分給小王12.5萬,那麼小王離婚時可以得到的關於房子的補償大概在57.5萬左右。

日期:2011-08-13 17:31:30

我覺得真正利益得不到保護的是這一類女性:

婚前男方全款買了房,這套房子毫無懸念在離婚時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婚後是全職太太,又不掌握家裡的經濟大權,基本上是男方給多少錢就花多少錢,這樣的女性在離婚時有可能一無所有,因為經濟大權掌握在男方手裡,女方對家裡的財產狀況根本不清楚(遇到心計腹黑男,就是清楚有時候也很難舉證),男方如果不喜歡買不動產,他的錢都是以現金形式存在,那麼稍微找個專業人士指導,轉移起來都是又快又方便,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可以說幾乎沒有,那你能分到什麼?如果孩子歸對方你還要付撫養費。這種情況應該是全職中很悲慘的一種,所以我再次強調,如果你老公不能保證一直讓你掌握家裡的經濟大權,你就千萬不要全職,可是話又說回來,如果自己不掙錢,老公會不會讓你管錢全靠你們的夫妻感情和他的人品,又有誰能夠對永遠感情好和一個男人的人品做出絕對肯定的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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