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古巴社會主義保障法是比前蘇聯和新中國的國家保障制度遠為成熟和充分的智慧結晶,它將古典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二戰後歐洲英、法、德等國的社會保障實踐的前衛思考相結合,具有統一性、普遍性、全面性和公平性的明顯優點,與歐洲福利國家的區別僅僅在於政府具有完全的主導性以及因基於充分就業原則而沒有設立失業保險兩點上。不過這部經典的社會主義保障法在實施中也確實因自然和技術因素存在侷限性和若干盲點,國內少量邊緣偏遠地區和弱勢人群的基本需求理論上應該被覆蓋但實際上沒有得到相應的保障。
1979年8月古巴隨社會發展頒佈了第二部《社會保障法》,該保障法自1980年元旦生效,一直實施到2009年元月。
第二部《社會保障法》在第一部保障法基礎上對相關社保制度進行了一定的補充、擴充套件和完善。這部法規的核心內容是設計擴充了社會救助內容,將原先的籠統社會保障措施分為社會救助體制與社會保障體制兩項。
社會救助體制規定那些基本需求未得到保障者、生活條件或健康需要保護的人、不具備勞動能力且沒有親屬照顧的人、以及沒有社會幫助就無法渡過難關的人都是社會救助計劃的物件。如此則失業者與無業者(社會主義古巴也難免實際存在少量這類人)、殘疾人、重症病人、災民、無家屬照顧的老年人都依法享有得到國家保護照顧的權利,從而突破了從前主要覆蓋勞動者的法律保護罩,實質上為全民提供了保障。古巴的社會救助計劃將援救性的保護計劃和幫助性的行動計劃相結合來實施,完成改善被救助者的生活質量以及幫助那些能參加勞動的人融入社會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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