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成員如果失業,只要參加工會一年以上或工作滿五個月並交了五個月會費,失業第二週起即可收到失業補助,金額視失業時間長短和原工資水平而定。一般人在10個月內的補助水平為原工資的80%,家有未滿18歲的孩子者或五十五歲以上失業者可延長到15個月。超過補助期限,需再工作並交會費五個月後,才有資格再度領取失業補助。
長期失業者享有社會保證其基本生活的權利,但同樣要承擔積極再就業的義務,要求隨時準備接受有關機構認為適當並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者,則停發補助津貼4周;工作後失職被辭退、或無理由而辭職不幹的,補助也可視情況扣發2至4星期。如此瑞典建立了有約束機制的失業救助體制,避免了漏洞。如果找到的工作或再就業崗位在外地,政府負責提供搬遷費和安家費等;工作一段後想搬回原址者還可再得到搬遷補助。
2006年,全國有55萬餘名各類失業者受到了失業基金的資助,平均每人獲得的生活資助在5.4萬瑞典克朗水平,其中直接或間接來自政府財政的資金佔到90%左右。
日期:2011-10-31 12:10:40
2)勞動保護:
工作中或上下班路上因發生事故而致傷殘,或由環境汙染而引起疾病,都可得到完全免費的治療。三個月以內工資發90%,其後工作能力如不能完全恢復致其收入損失超過傷殘前水平的25%時,政府負責補償其全部損失。事故致亡者除有善後喪葬津貼外,三十六歲以上的或有小孩的遺孀或者是父母都不在世的未成年子女享受遺屬撫卹金;其夫病故的婦女和其子女也可以得到類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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