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三年,皇太級看到國家府庫充實、財用足支,恩詔全國無論新舊臣民、只要屬於窮人光棍、沒有馬匹者,或者願意當戰士卻沒有甲冑的窮人,一律可以根據個人意願申報,地方政府驗明情況後發給金錢、馬匹和甲冑,滿足其從軍心願。皇太極還嚴禁軍人將俘虜賣為地位低賤的樂戶(戲子、現在叫藝人或文藝工作者),加強對舉人和秀才的優待,不僅對他們賞賜物品、減免徭役,還空前絕後地破例授予軍銜,對麾下勇士也屢屢賞賜官馬強化其戰鬥力和忠誠度。清太宗後期,時常命令各旗都統巡視、慰問和安置轄區內的貧困無助者,檢查刑訴和監獄減少冤案;對屬國朝鮮和蒙古附屬各部的貢賦也視情況減免。
對待戰爭中被俘將士的權利,皇太極也比崇禎帝要開通很多。皇太極的立場是:軍人為國征戰效命,不幸戰敗被俘或力屈而降,國家應該理解並積極營救贖回戰俘。而崇禎皇帝卻因酸腐文人的蠱惑,將明軍被俘將領甚至陣亡高階軍官的家屬都問罪處死。這種無視軍人基本權利的荒唐思想,近現代中國人也不陌生,說到底不過是愚昧的統治集團偽裝假扮成忠君愛國和民族大義的極度自私自卑而已。無論古今中外,疆場效命國家民族的軍人有選擇殉國做忠烈的權利,國民也應當寬容對待被俘的戰士,他們和那些躲在安全的後方甚至廟堂裡賣國的奸臣賊子完全是兩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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