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7世紀英國人約翰.洛克就在其《政府論》中宣揚民主憲政思想:國家權力是由個人轉讓出來的權力構成的,個人讓渡出來而由政府享有的這些權力是人們過公共生活所必須的。個人沒有轉讓的權力,國家則不能享有。個人權利是前提,國家權力是結論。個人權利是本源的、先在的、自然的,國家權力是後發的、衍生的、約定的。個人權利是目的,國家權力是工具,國家權力因個人權利而存在;個人權利限定了國家權力的範圍,設定了國家權力的邊界,在個人權利的範圍內,國家權力是無效的。國家權力是否正當,都當以個人權利為依歸。
19世紀的法國社會學家亞里克西.德.托克維爾如此表達他的政治信念:“無限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權威。……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還是國王,或者稱作民主政府還是貴族政府,或者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還是在共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
近代自由主義的先鋒人物法國思想家邦雅曼.貢斯當同樣指出和論證了絕對權力的危害性,他認為權力作為一個抽象概念時或許是高尚、公正和無私的,而現世的權力從來都必然地表現出偏私性與壓迫性,因而必須加以限制。他甚至下了這麼一個著名的論斷:“即便人民的同意也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變得合法,人民無權將自身並沒有的權利授予任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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