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2-10 18:40:24
再來回樓上:樓上寫得內容很嚴肅,我也要認真的來回。
我先解釋一下樓上提到的幾件事,只說客觀事實。1.在J的房子裡結婚。J的房子房產證上是J和她兒子的名字,07年購買。這套房子離她工作的地方几乎一牆之隔。也是孩子新學校的學區房,所以J不住大姐家,要回來住,方便照顧孩子。2.J參不參加D的葬禮,我說不上話。是大哥做主的,我那時的身份是外人。大哥當時那樣做也是沒辦法,J身體一直很差,當時更是高燒接近40度,根本起不來床,那幾天天氣很冷。
其他的,我不辯解。我的確出身貧寒,希望能為自己拼出一個寬敞點的立足之地,大哥順水人情,免我好幾年奮鬥。這是事實,也是我夢寐以求的。至於精神出軌,我也不辯解。引誘J過早魚水之歡,是我的錯。事情已經發生,我會想辦法彌補。她用不著討好公婆,我寧肯被人罵為不孝,也不會讓她覺得委屈。
日期:2012-02-10 19:38:21
和J魚水之歡,是多少年夢寐以求的事,像X說的,有太多的機會,豈知有多少機會就有多少折磨。所以當時真是無法自控。並且發覺J也很喜歡。(女人性慾高是人之常情,請大家勿拍。)J家除大哥外,其他人都不是走仕途的,在省城,處長也並不算很高的級別。大哥和我們公司的關係只是當時有專案需要審批。我不是什麼痴情種子,但被人誤會如此,忍不住還是辯解幾句,大家可以盡情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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