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3-29 08:39:32
“非法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剛才發生在我們工地的事情,並不具備上述要件當中任何一條。你根據什麼斷定是非法集會?”頓了頓,龐勁東繼續說:“當時的情況,準確說是有人在干擾我們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你們警方不對我們的正當權益予以維護,反倒把對方的行為強加到我們的頭上,並冠以‘非法’之名,請問這是哪門子道理?”
“你……”局長的臉被龐勁東氣得變顏變色,卻又無可奈何。
這位局長領導著一個公丨安丨分局,怎麼可能會在業務理論知識上如此欠缺。其實龐勁東說的這些法律常識,他了解的很清楚。但是剛開始的時候,他以為龐勁東對這些不甚了了,才使出這些手段。這會兒算是明白了,龐勁東是塊可以當律師的料。
國內的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利用當事人對法律知識的不瞭解,而達成一些目的的情況是常有的。雖然最終辦出來的案子合法,但是辦案的過程本身卻不合法,這就是所謂“執法程式違法”。國外對程式違法相當重視,為的就是防止執法人員利用某些手段,辦出冤假錯案。結果就是,一個事實清晰、證據確鑿的重大案件,完全可能因為執法人員一個小小的失誤被徹底推翻。但是國內則直到這兩年,才開始把這個問題重視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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