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5-01 22:17:40
第二十一節 事實明擺著,我的戰友李霖是“流氓”
1986年2月4日 大年二十六(上午)
老潘因為頭天晚上喝多了酒,第二天沒有去辦案。
我干預、管理不了老潘,當然,我可以管好自己。老潘不去,我必須去。頭天晚上喝酒,縣公丨安丨局的政委已經告訴過我們,負責李毅案子複查的和李霖入伍前調戲婦女一事的,由刑偵和治安股各派出一人,一併調查,負責人是刑偵的王副隊長。
這第二天八點不到,我就對小李說,老潘喝酒了,你必須陪著他。車鑰匙給我,我去縣公丨安丨局。小李可能也覺得這天寒地凍的,頭兒在睡覺,自己也就不圖什麼表現,於是,給了我車鑰匙。他們公丨安丨的都知道,我們機動中隊就相當於特警,別說開個車,即使一棟幾十米的高樓,他們望而卻步,而我們卻能唰唰地像壁虎一般地爬上去。因此,小李給我車鑰匙時,沒說二話。
我開車到公丨安丨局後,就直奔王副隊長的辦公室。
我決定積極地掌握主動權。主動權的第一步就是自告奮勇地當他們的司機,開車跑鄉下。我知道,即便王隊長不說,調查的第一步就是直奔昨晚一同吃過飯的洪堡區派出所,再讓派出所帶路,往李毅和李霖老家的村莊。
所謂洪堡區,是縣級行政構架下的區公所,即一個區公所管轄幾個鄉,一個區公所駐一個公丨安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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